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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作者:邓泽民 责任编辑:束华静 来源:《铁军》 日期:2015-01-26 浏览次数:8121
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 主义制造卢沟桥事变,发动了全面 侵华战争。中国军队和中国人民奋起抵抗,标志着全面抗战的开始。到1945年春,八路军、新四军在全国共创建了18块抗日根据地,总面积约95万平方公里,人口9550余万,解放县以上城市150座。其中安徽淮北、淮南、皖江三个根据地总面积10.13万平方公里,人口1330万,共建立了54个县抗日民主政权。
政权结构和法制体系
为了坚持长期抗战,安定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各抗日根据地特别重视政权建设,建立和健全 政权机构。抗日民主政权包括立 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边区(省)、县的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最高 权力机关。政府机关设边区(省)、 县、乡三级,另有边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和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署。对旧的基层政权进行改
造,废除保甲制,实行乡、村制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司法机关在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县一级设县法院(司法科)。建立和健全政权机构,为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
立法工作
各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依据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革命的理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中共中央《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制定本边区的施政纲领,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和法规,逐步建立起抗日民主的法律制度,如1941年9月颁布的《淮北行署施政纲领》共计12条,主要内容有:团结各抗日阶级、抗日党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坚持团结抗战政策,达到驱逐日寇出中国的目的;巩固扩大抗日军队,发动民众参加抗日军队,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实行抗日民主政权中“三三”制原则,改造基层政权、建设各级民意机关,实行各级政府民选,树立民主政治作风;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及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居住、迁移之自由;整顿财政税收及地方公产,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厉行节约,铲除贪污腐化,建立廉洁政治;实行减租减息,增加工资,救济灾民难民,改善人民生活;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取缔奸商居奇垄断;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普及小学教育,发展社会教育,提高人民政治文化水平;确定男女平权,废除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健全司法系统,改善司法制度,严禁敲诈勒索,废止肉刑;严厉肃清敌探奸细,加强除奸工作;争取伪军、伪组织人员转为祖国抗战服务,对敌伪军俘虏一律采取宽大政策等。
抗日民主政府的《施政纲领》,既是纲领性的文件,又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各抗日根据地依据它制定各项单行法律法规。如在保障人权方面,1941年1月13日淮南路东参议会第一届会议通过了《人权保障法》等六项法令,1942年5月淮南路西联防参议会通过的《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在土地方面,淮北抗日根据地1940年3月颁布了《边区减租缴租条例》《边区当地押地赎地办法》。淮南抗日根据地1942年5月津浦路东路西联防参议会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津浦路西借贷付息暂行办法》。在财经方面,1941年12月淮北边区参议会通过了《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在刑事方面,抗日民主政权将汉奸罪、盗匪罪、破坏坚壁清野罪、烟毒罪、贪污罪列为特种刑事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抗日民主政权用以惩罚犯罪主要刑罚种类有: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劳役、管制等。
执法工作
抗日根据地政权机构不仅重视法律的制定,而且注重法律的实施,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都能得到贯彻执行。
在民主建政方面:中心区县和基层政权是由选举产生的。淮北边区1943年12月统计,全区14个县有8个县进行了县选,正式成立 了参议会和行政委员会;基本区 520个乡,完成乡选202个乡,占 39%,加上1944年春季预计尚可 完成176个乡,共378个乡,占全 区基本乡的73%。由于大多数选 民不识字,为了保证他们能够行使 民主权利,一般采取了“撒豆子”等方法投票。
在减租减息方面:法规规定,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具体办法是“二五减租”或“三七分租”;减息办法为年利率一般为一分,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废除一切高利贷。1942年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掀起了减租减息高潮。通过减租减息,减轻了农村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生活和经济地位,调整了根据地内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在金融方面:1942年7月成 立淮北地方银号,1942年2月成 立淮南银行,1943年成立皖中金 库。这些银行都发行了自己的货币,有的叫边币,有的叫抗币。到抗战胜利时,安徽各根据地发行的抗币边币共有90多种,形成了独立的金融货币体系。1945年8月,成立华中银行,统一了华中解放区的货币。
在廉政和惩贪方面:一是实行精兵简政。在精兵方面,要求缩编主力部队及其指挥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地方武装和发展民兵。1942年2月,新四军第二师由3个主力旅9个团缩编为2个主力旅6个团1.8万人,1943年进一步缩编为1.03万人。在简政方面,要求切实整顿各级政权组织,紧缩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提高效能,节约人力物力,反对官僚主义。具体规定,各根据地脱离生产的人员只能占总人口的3%,其中军队系统占2%,党政民系统占1%。1943年2月,淮南路东路西撤销联防司令部,组建淮南军区、淮南区党委、淮南行政公署。淮北行署机关先后进行了三次精简工作。原有干部战士360名减少到60余名。二是认真执行供给制。每人每天三钱油、四钱盐、五分钱菜金,每月发一斤肉钱的津贴。三是厉行廉洁政治,严肃查处贪污受贿分子。如淮南路西严重贪污犯罪的林XX被判极刑。淮南路东六合县移居乡乡长钟XX贪污受贿淮南币120元,被执行枪决。
在惩治汉奸和土匪方面:在抗日战争期间,坚决没收投靠日本帝国主义的汉奸企业归抗日民主政 权。对汉奸、土匪、反动分子,处决 其首要分子,其他采取宽大的政 策。如淮北边区杀的90多个匪犯 中,有80多个是罪大恶极的土匪 头子。
司法制度
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和行政执法一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主要有:
(一)司法机关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实行国共 合作,共产党承认国民党政府为中央政府,承认国家政权的最高法院名义上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实行三级三审制。但在根据内一般只设两级审判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县市设法院或司法处或司法科。由于在实际上边区高等法院从来不同国民政府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因此边区高等法院即为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边区实行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合一制。同时在各专署所在地设高等法院分院,代表高等法院指导和管理该地区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及属于高等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县市法院、司法处(科)负责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处、科内,实行审检合一制。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诉讼和审理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废止肉刑,禁止刑讯逼供,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原则。
2.主要的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合议制度;两审或三审终审制度;复核及审判监督制度。
(三)执行制度
民事由行政机关执行。刑事检察由保安机关执行。判处死刑的要枪毙,判处徒刑的放入看守所内进行管教。
(四)人民调解制度
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一般是区、乡设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民事案件不经过调解的一般不审理。
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由于是在中共中央制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确路线下产生的,合乎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因此发展比较成熟和健康,在保护人民权益,打击敌对势力,调解社会关系,发展生产力,夺取民族解放战争胜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制定宪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