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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规 依法行事——外国后备力量动员
作者:兆忠 劲红 责任编辑:王月红 来源:《铁军》 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7001
战争动员,亦称国防动员,是指国家为准备战争和实施战争而在相应范围内,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的紧急措施。分为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战争动员,作为具有确定含义的军事学术用语,始见于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抗击欧洲反法同盟武装入侵的战争时期。当时的法国国民公会为了武装广大人民群众,抗击来犯之敌,颁布了《全国总动员法令》,首次提出了“动员”的概念。之后,“战争动员”一词便开始被各国所采用。
战争动员涉及动员领导体制、动员法规、动员计划、政治动员、武装力量动员、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邮电通信动员、医药卫生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支前动员、预备役动员等诸多领域。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战争动员又有新的内涵和外延,而且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有新的发展。
为了保障战时后备力量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动员速度和效益,外军十分重视后备力量动员法规和制度的建设。美、英等发达国家,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法治观念已经确立,因而在后备力量动员中更加强调依法实施。
■ 制定法规,为实施动员提供法律依据
在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是最高层次的动员立法,是实施预备役动员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专项法律两类:基本法律主要有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1973年的《战争授权法》,1976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专项法律主要有1948年的《选征兵役法》《民航后备队条例》,1951年的《普遍军训与兵役法》和1952年的《武装部队预备役法》等。同时,还有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国防部长颁布的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颁布的动员条令、条例等作为美国预备役动员使用的法律依据。其中,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规定: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必须同时或在此后颁布的行政命令中说明他所启用的法律依据,如果采取的行动超出法律依据的范围,总统必须颁布新的行政命令,并且进一步说明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
1991年,美国还将《美国法典》《公法》、联邦条例、行政命令以及部门条例中涉及动员的法律集中汇编,颁布了《与国防部有关的战争与紧急状态法律法令汇编》,列出400余种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危急情况下总统或政府官员授权采取的应急措施,使得各种重要资源的动员计划与行动均有法可依。
英国为了确保战时国家对人力和物力的动员,制定了一系列动员法规,其中与预备役动员有关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1980年颁布的《预备役部队法》,另一项是1985年的《预备役部队与就业保障法》。1980年的法律规定:“当出现危机需要进行战争准备时,首先动员和征召已退出现役但正在服预备役的正规预备役人员,尔后再动员地方军或其他志愿预备役人员服现役,并可将其部署到世界任何地区。如果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了大规模突发事件,在动员正规预备役前,可首先征召志愿预备役人员;当英国本土可能或即将受到攻击时,内务大臣也可下令动员部分地方军和皇家空军辅助队人员”。各项法规的建立,为英国实施快速的后备力量动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健全的动员法规为其快速动员组建远征舰队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 依据法规,确保动员指挥机构的权威性
美国的《国防法》规定:最高决策机构是国家指挥当局和国会。国家指挥当局由总统和国防部长组成,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其副职或指定的代表组成。军队的调动,军事行动的实施都要得到它的授权。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其决策咨询机构。国会对战争动员行动拥有建议权和审批权,在平时状态下可宣布实施全面动员和总动员。
按发展进程将动员行动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计划和准备阶段,要求国家和军队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第二阶段为危机管理阶段,此间总统随时可能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行使征召20万名精选预备役人员加强现役部队的权力;第三阶段为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阶段,国会正式宣战或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预备役部队由平时进入战时状态,军工企业加速和扩大军品生产,其他有关行业也从平时转入战时状态。
英国的《国防法》规定:战时动员由内阁与海外政策委员会和国防部直接领导,各军种参谋部的动员委员会负责本军种预备役人员动员政策和计划的制定,以及对预备役人员动员的具体组织实施。英国总动员由内阁会议提出,经议会批准,由女王签署发布。局部动员在发生危及英国及其盟国利益的低强度冲突时进行,由内阁向议会提出法案,直接授权国防大臣发布命令,征召部分预备役人员。
俄罗斯的《国防法》规定:动员决策体制由总统、安全会议和联邦议会等部门构成。其中,议会是宣布战争动员的最高决策机构,俄联邦总统负责将有关战争动员问题提交议会讨论。俄政府负责向总统提交动员情况下应召服役人数的建议,组织制定和执行动员计划。动员的执行机构分为军队系统和地方系统两部分。在军队系统中,总参谋部下设组织动员部,部长由副总参谋长兼任,主要负责征兵、动员和预备役训练工作,提出武器发展和改进建议。各军兵种也设有动员部,主要负责本军兵种的兵员动员工作。各军区设有组织动员局,由总参组织动员部直接领导,主要负责辖区范围的动员工作。各集团军、军、师、团均编有动员军官。俄联邦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和市均设有兵役委员会,作为当地军事动员和兵役登记的军事领导机构;兵役委员会属军队建制,既受总参谋部和所在军区领导,又享有地方同级政府中一个部门的权利。在地方系统中,国家计划委员会设有动员局,负责对各级动员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参谋部和各军兵种平时都依据预案制定好动员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每年修改一次。战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计划可不经任何批准手续立即实施。战时,由议会发布动员令,国防部长根据国家动员令发布武装力量的一部或全部转入战时状态的命令;在国防部长的监督下,总参谋部通过组织动员部向各军区、各舰队发出指示。
■ 依据法规,实施强制性动员征召
依法对后备力量实施强制性动员征召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应付战争或发动战争时,保证有充足的武装力量投入战争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依法对后备力量实施强制性动员征召是在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的一种对后备力量动员征召的方式。
美国法律规定,接到征召命令的预备役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动员站报到,由动员站对预备役部队或单个人员训练和装备状况进行检查和鉴定,若符合规定的标准,即将其编入需要扩充的现役部队,或者送到训练基地进行必要的短期集训。
在1990年爆发的海湾战争中,美国共进行了3次强制性征召预备役人员。1999年科索沃战争中,美国总统克林顿授权国防部征召包括2.5万名空军预备役人员在内的33102名预备役军人加入现役。伊拉克战争是美国动员预备役人员参战数量最多的一次。
日本《自卫队法》第70条规定:征召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预备役人员接到防卫征召命令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逾期3日未到指定地点报到者将处以3年以下徒刑。
英国法律规定:除领取养老金的预备役人员外,所有其他预备役人员在接到征召通知后,均须在12小时内向所在的动员部队、动员中心或“增援部队招募站”报到。领取养老金的预备役人员,接到通知后3天内到指定的地点或部队报到。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中,英国政府都依据法律对预备役人员进行了强制性征召,以保证战斗支援、战斗勤务支援和作战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