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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六四”协定
作者:吴殿卿 责任编辑:王浩钟 来源:《铁军》2013年第5期 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7405
1953年6月4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了第一个关于海军装备的正式文件《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为了签订这一协定,从中央军委领导毛泽东、周恩来到政务院、海军,上上下下都做了大量工作……
1953年6月4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了第一个关于海军装备的正式文件《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习惯上,按签订时间称“六四”协定。
为了签订这一协定,从中央军委领导毛泽东、周恩来到政务院、海军,上上下下都做了大量工作。
1952年4月至6月,由海军司令员肖劲光任团长,率领由海军分管装备的副司令员罗舜初、海军修造部部长林真、重工业部船舶局副局长罗叔平等人组成的代表团,到苏联进行了工作访问。他们在莫斯科待了一个多月,就海军装备购置、技术转让等问题,与苏海军部部长库兹涅佐夫、苏军副总参谋长法金及各方面专家进行了多次会谈,对按照中国海军五年建设计划需要购置和要求转让的各种装备、技术等进行了初步磋商。代表团回国后,将访问情况、会谈成果向中央写了报告,肖劲光还当面向毛泽东主席作了口头汇报。为表示感谢并敦促商定成果的落实,毛主席亲自给苏联领导人斯大林写了信、打了电话。接着,罗舜初于同年8月、翌年初两次访苏,与苏海军部具体谈判、协商。经多次交流、洽谈、磋商,两国达成共识,于1953年6月4日共同签署了“六四”协定。
“六四”协定是由当时在苏联访问的政务院财经委副主任、重工业部部长李富春,代表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协定写明,苏联政府保证在1953年至1955年内向中国提供海军装备和建造军舰技术上的援助。具体内容、项目,按“协定”的三个附件所列执行。
附件一规定,苏联政府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舰艇(成品)32艘(合计14500吨)。其中包括07型驱逐舰4艘、C型鱼雷潜艇2艘、M型鱼雷潜艇4艘、123K型鱼雷快艇22艘;各种飞机148架,机场地面设备车67辆;各种火炮150门,鱼雷、水雷、深水炸弹,各种炮弹,观测、通信、航保、防化、防救等各类配套设备器材若干(具体数目笔者略)。
附件二规定,苏联交付各类成套造舰材料(又称“半成品舰艇”)由中国船厂装制的舰艇49艘(合计13500吨)。其中包括01型护卫舰4艘,03型潜艇3艘,122比斯型驱潜艇(又称04型猎潜艇)4艘,254K型基地扫雷舰4艘,151型江河扫雷艇10艘,183型鱼雷快艇24艘;苏联方面无偿地给中国方面以建造军舰和生产水雷的转让权。
附件三规定,苏联无偿转让制造舰艇技术图表和工作图表,以及生产水雷、安装火炮等技术文件。在1954年至1955年内,派遣不少于150名苏联专家到中国,在中国工厂建造舰艇方面给予技术援助。在恢复“重庆”号巡洋舰方面,给予中国政府以技术援助(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协定”还规定,在本协定有效期的每一年度中,交货价值的1/3,将由中国方面按中苏贸易协定的条件,于同一年内,由中国向苏联交付货物的办法偿付(即交付现款)。交货价值的2/3,则由苏联政府根据本协定的目的给予中国政府的贷款偿付。贷款额为6.1亿卢布,年息2%。从1954年1月1日起,按每年同等数量,10年内偿付完。
在“六四”协定执行过程中,中苏两国政府于1954年、1956年又先后两次签署了补充协定和议定书。其中,1954年10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定”中规定:苏方在1954年至1955年期间增加向中国供应成品C型潜艇2艘、122比斯型驱潜艇6艘、254K型基地扫雷舰2艘;将原订的10艘江河扫雷艇改订为4艘254K型基地扫雷舰;增加转让制造2艘03型潜艇、12艘183型鱼雷快艇、10艘122比斯型驱潜艇的材料和设备。1956年1月28日中苏签署的补充协定即“议定书”,确定用“六四”协定余款订购6艘03型潜艇(成品),4艘03型潜艇、18艘183型鱼雷快艇的设备和材料。
通过“六四”协定,中方先后从苏方共购得舰艇137艘,其中成品42艘,半成品95艘。这是中国第一次、也是此后多少年里从苏联进口海军装备、取得技术转让权数量最大的一次。
对这一协定的意义,肖劲光在晚年的回忆录中这样说:“应该说‘六四’协定的签订,对于海军的装备建设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根据这项协定,我们向苏联购置了护卫舰、潜艇、扫雷舰、大型猎潜艇、远航鱼雷快艇等五种型号的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和一批材料、设备,在我国造船厂自行装配制造舰艇,有效地培养锻炼了我国造船工业的技术力量,为我国自行制造海军舰艇打下了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