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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术、法:大国制海的三大要素
作者:张骁天 责任编辑: 来源:《铁军》2016年第2期 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6979
《岛屿战争论》指出:“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也来自海上。”这句话深刻揭示出海洋对我国的经济意义与我国面临的来自海洋的安全威胁。纵观世界强国发展轨迹,“制海者,则制天下”是历史的必然。习近平主席高瞻远瞩,强调必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既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和平发展,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准备打赢现代化岛屿战争,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孙子兵法》有云:“兵者,诡道也。其上伐谋,其次伐交,再次伐兵,最后伐城。”谋略先于武力,则大事可成。毛泽东十大军事原则中也强调“有理、有利、有节”。谋略须言之成理、于我有利、克敌有节,才可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上大行其道。朱文泉将军在《岛屿战争论》中从势、术、法等方面凝练概括,勾勒出岛屿战争因势而动、依术制胜、用法为谋的全景。
打赢岛屿战争,必须始终坚持主权归我的前提,重点把握行政管制与民事利用两个方面,努力实现军民融合的海上风险管控模式。从宏观的战争角度而言,应当以钓鱼岛为切入口,以南海诸岛为主阵地,做到战前的观念更新和法典化应对、战中的舆论营造与执法化应对、战后的机制构建与常态化应对,在战争发展纵向上按部就班、稳扎稳打。
战前的观念更新与法典化应对
《岛屿战争论》开篇即从世界总体军事大势切入,以天际抖落的珍珠为喻,放眼四大洋各种类型的岛屿争端,将战略思维投向近海、远洋乃至空天,史论结合,充分印证了备战方能应战、能战方能止战的真理性结论。
大势之下,磨砺甲兵。
马汉海权论的核心是强化海上武装力量,确立称霸海洋的战略地位。这一观点下的海洋军事行动以战争为主要形式,通过直接的武力对抗和海上封锁得以实现,从而确保沿海国自身的海洋主权利益。伴随海洋观念的不断更新,马汉的海权论由国际社会集体安全机制衍生出以日美海权同盟为典型的海权类型。日美海权同盟下的新海洋观在内容上由单纯的武力征服向多种样态演进,诸如资源勘探与开发、海上战略通道的安全维护、海外军事基地的构建等,其更注重海洋征服后的经济效用转化,即在主权利益层面上赋予了更多与自身科技实力相匹配的经济诉求。我国应当针对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东海及南海争端的具体情况,形成针对钓鱼岛的“空海一体、以空制海”的岛屿维权模式,逐步实现从控制再到经营的过渡,并形成针对南海诸岛的“不讼、不让、不武”的占领管控模式,将海警与海军进行混编,辅之以必要的安全应急中心,确保我国的渔业开发和资源勘探的顺利进行。
上述观念的更新必须配套具体的法典化工作,对海洋相关事务进行综合性立法,根据《国际海洋公约》中于我有利的条款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应海域的管辖权、管辖方式、管辖范围等内容。从法律位阶角度而言,则要形成《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法实施细则》——《海洋风险预警条例》的法律体系,突出平战结合理念,做到居安思危,稳中求进。
战中的舆论营造与执法化应对
《岛屿战争论》在第四篇从战役战术的角度深刻诠释了岛屿战争的作战艺术,从全程制控、知悉敌情、构建战场、联合指挥、内外统筹、火力协同、守御结合七个方面分析了岛屿进攻作战十大原则。
制胜之术,贵乎于变。
战前的观念更新和法典化是蓄势待发的准备,为战中的舆论营造与执法化应对奠定了基础。舆论营造作为势的层面,必须坚持言之成理、于我有利、克敌有节。在钓鱼岛问题上,首先明确美日私自转移钓鱼岛管控权是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其次将美助日窃取钓鱼岛管控权的丑恶行径定性为一次以武力为基础的军事讹诈,最后要将日本歪曲历史、伪造证据、强词夺理的丑恶面貌呈现在国际社会面前。在南海问题上,首先明确“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即其为南海海疆线、历史性权利线、岛屿归属线,同时也是国界线;其次进一步整理东汉《异物志》、清《更路簿》、1948年《南海诸岛位置图》等文献,形成完整的权利证据集合;最后对美国派舰只驶入南海的行径从法理上进行驳斥,对菲律宾将南海诸岛争端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仲裁的行为,从依据相关国际法,该法庭无权受理、仲裁及结果无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驳斥。
舆论营造依法蓄势、势如破竹。必须把握执法化这一核心之术,做到法、势、术相结合,将我国对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管控行为涵盖在海上执法行动的范畴内,对钓鱼岛问题要坚持“敢于使用武力、不怕擦枪走火、坚决打击非法”的执法思路,对南海问题要坚持“多边合作为主、严控武力使用、坚决捍卫主权”的执法思路,两种思路并行,辅之以南沙船基建设、巡航航线划设、海军快速反应能力培育,不断推进我国重要海域的执法化体系构建。
战后的机制构建与常态化应对
《岛屿战争论》在第十篇中以“暴力的文明”为喻,生动揭示出现代国际法在岛屿战争中的重要作用,并从战争必须合法、权利义务对等、战场空间有限、战争难民保护、战后依法追责、强化国际机制、完善国际法规、培育法治人才八个方面条分缕析,生动形象地塑造了用法为谋的文明大国形象。
法者重器,定纷止争。
战后的海洋安全维护应当以机制构建与常态化应对为主,重视维权相关人才的培养,形成海空一体的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机制、轮换机制。强化军队官兵对国际海洋法的学习,将海上法律风险预测、评估、应急纳入到日常训练之中。同时在师旅级部队培养专职法律顾问,制定模拟案例情景的法律预案,依法处置海上突发安全事宜。
完善海军常态化的实战演练,增强打赢局部战争的能力,提升诸军种联合的登岛行动水平。积极参与常态化的联合军事演习,了解各国海上军事力量构成,建立国家间海上安全磋商互信机制。组织常态化的海上航道安全排查保障,为资源勘探开发创造良好的海上环境。注重常态化的海洋保障基地构建,在“以陆定海”理念的支持下,不断拓展我国海上力量辐射圈。形成常态化的防御性远征战略体系,在巩固我国海疆线的基础上,打造数字化海战场,锻造我国海军远航能力,提升潜艇部队机动能力,增强海军、空军、海警之间的协同能力。
海者,大国之基也,非强悍有力者不能统驭,非深谋远虑者不能驰骋;驭海而兴,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是故犯我海疆者,虽远必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