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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战”与“法”的完美结合
作者:吴际 责任编辑: 来源:《铁军》2016年第6期 日期:2017-01-13 浏览次数:6883
本文题中所说的“战”即作战,“法”指国际法。前者较多考虑军事必要,为达成作战目的无所不用其极,以求小失大得、小损大利、小战大胜。后者则为前者套上“枷锁”,通过限制与保护规则,寻求军事必要与人道保护的平衡。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朱文泉将军在《岛屿战争论》中提出了基本原则,即“战争必须合法,既要开战的合法,又要作战行为的合法”。
本文题中所说的“战”即作战,“法”指国际法。前者较多考虑军事必要,为达成作战目的无所不用其极,以求小失大得、小损大利、小战大胜。后者则为前者套上“枷锁”,通过限制与保护规则,寻求军事必要与人道保护的平衡。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朱文泉将军在《岛屿战争论》中提出了基本原则,即“战争必须合法,既要开战的合法,又要作战行为的合法”。
怎样看待国际法?
国际法是基于有关国家的“共同同意”而形成的规范。它作为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并非强权的专利,也不是“漆黑一团”的怪物,而是利害共存的双刃剑,关键是怎么看待与如何利用。对于国际法的积极作用,《岛屿战争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和阐述:它允许当事者在法律范围内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预防与保护的作用;是判定军队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要依据;是惩治国际不法行为的有力武器。书中列举了不少与我国有关的例子,如1864年普丹大沽口事件,晚清政府正是利用有关条约规定,迫使普鲁士承认违法并予以赔偿;中法战争期间,晚清政府以《英军退还舟山》条约中英国有义务阻止其他国家进占舟山的规定,要求英国对法施压,终使法军不敢轻举妄动。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也是依据国际法,对德、日两国战争罪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
尽管国际法还不够完善,如《岛屿战争论》所言,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公正性有限,三是滞后性明显。但是,我们应看到它的作用价值,不对国际法抱有万能论的奢望,也不持有无用论的悲观。如果我们视自己为强者,就应认真学习运用国际法,这是树立大国形象、赢得国际支持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和扩大军事利益的重要工具;如果我们把自己仍然定位于弱者,就应加强学习运用国际法,只有学会依法用兵、依法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限制、揭露和打击敌人。若因噎废食、盲目排斥,只会丢弃本来可以利用的重要武器,使自己失去法理支撑,丧失主动地位,甚至成为孤家寡人。因此,辩证地看待国际法,确立正确的国际法观念,是赢得法理优势、争取军事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
是否遵守国际法?
这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读《岛屿战争论》后,我作了认真分析思考,确立了三个基本观点。第一,该遵守的必须遵守。比如对无辜的妇女儿童,绝不能施以生命、健康或精神上的暴行,更不施以谋杀、酷刑、体刑和残伤肢体;对没有敌对行为的医院船、医务飞机、医疗队,也不能加以攻击。对这类符合人类良知、我们业已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只有严格遵守才能维护国家和军队的良好形象。第二,该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岛屿战争论》中提到许多“例外性规定”,比如国际法禁止攻击不设防的村庄,但村庄被敌人用于军事用途,则不在保护之列。1983年美军轰击黎巴嫩游击队活动的不设防地带,就是找到了相关例外性规定,从而使舰炮轰击成为合法。第三,法无禁止则可为。如果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且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就可以放开手脚大胆作为,当然这个作为仍属于守法的范畴。
尊重国际法是各国军队应有的态度,遵守国际法也应成为各国军队共同的行为准则。《岛屿战争论》指出,战争双方都应遵守国际法,“正确选择作战目标,有限制地使用武器装备,合理使用作战方法,人道对待战俘、平民、妇女儿童等战争受难者”。国际法虽不能在事实上完全制止战争,但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有关限制与保护规定,才能避免战争这个脱缰的野马给人类带来更大的伤害和灾难。对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重要转折时期的我军来说,也应正视这个问题。其一,我军历史使命正发生深刻变化。过去,我军旨在推翻“三座大山”,废除帝国主义强加于我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我们当然不会、也不能受制于帝国强权条条框框的约束;现在和未来我军的使命主要是维护国家统一、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日益拓展的国家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如果不学不懂或者不守国际法,势必四处碰壁,被动挨打,履行新的历史使命将成为空谈。其二,国家角色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已经由国际条约的被动接受者变成积极参与者,成为国际条约“签约大户”。只有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业已批准的条约,才能取信于天下,与大国的地位、形象相称。其三,斗争性质发生深刻变化。过去,我军进行的主要是国内战争或反侵略战争,为了生存,军事必要压倒一切;当前我军虽仍面临强敌威胁,但不可避免将走出国门,遂行目的、手段、强度均受限的军事任务,必须自觉按国际法对军事手段、方法等加以限制,打好政治、军事仗。其四,战争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过去,战场相对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如今,信息时代的战场上一举一动都会实时展示在世人面前,只有对交战行为加以约束,才能避免违法行为被“现场直播”。近些年来,美军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地一有违法行为,就会立即招致国际舆论的口诛笔伐,使美国本来就不太光彩的国际形象进一步受损。当今世界,谁违反了国际法,就“不但得不到世界和平正义力量的支持,反而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从而给自己带来政治和道义上的被动”。当前,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必将抓住一切把柄煽风点火、小题大做,局部涉法问题随时可能上升为国际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国际法研究运用,自觉维护我军文明之师、正义之师、法治之师的良好形象。因此,学习研究国际法,尊重遵守国际法,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军必须勇于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如何运用国际法?
学习研究国际法,最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地加以运用,把法律规则和作战需求有机结合。这二者看似矛盾,其实有很大的交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际法虽然对交战行为进行了诸多限制,但这些限制或多或少都照顾到军事必要。比如前面提到的许多例外性规定,就是在军事必要与人道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因此,国际法看似碍手碍脚,但如果学通用活,不但不阻碍行动,反而使己方师出有据、战而有理,甚至出敌不意。《岛屿战争论》为我们正确处理“战”与“法”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比如,关于作战目标选择,指出要严格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区分平民和武装部队、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区分民用物体与军用设施,以免伤及无辜,但平民直接参加军事行动和民用物体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就放弃了受保护权利而成为可攻击对象;关于作战手段运用,指出国际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因此“地毯式轰炸”之类的火海战术需要慎重,只要条件许可,应选用精确武器实施精确摧毁,减少附带损伤;关于作战方法使用,指出国际法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行为”,但并不禁止“战争诈术”,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等欺骗手段,诱使敌人作出轻率举动,丝毫不受法律的羁绊。
《岛屿战争论》还就如何防范和应对敌方违法作为提出了许多对策。比如,加强侦察,准确掌握敌方军事目标的具体位置、结构,掌握预定作战地域、预定打击目标的直接周围有无受法律保护的目标;搞好预防,根据对手武器发展及其对国际法的一贯态度,对其可能的违法作战作出预测,预先做好防范;施以警告,在恰当的时机提前告诫对方违法作战的严重后果,迫使对方打消违法作战念头,赢得局部主动;提高警惕,对有保护标志的人和物不能盲目给予保护,保护要以确保自身安全为前提;合法报复,一旦对手违法作战,可按“合比例”原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迫其回到依法作战的轨道。
从上可见,《岛屿战争论》既是深入探讨国际法、倡导尊重国际法的普法篇,也是紧贴实际、着眼实战具体实用的用法篇。它启迪我们:现代战争的战略战术,必须有机融合国际法元素;现代战争的指挥员,必须充分了解并灵活运用国际法规则。只有学习掌握国际法,灵活运用国际法,才能使军事行动做到有理有利,实现军事斗争与法理斗争双赢,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摘编自作者的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