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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节选)赏析
作者:禾 一 责任编辑:魏冉 来源:《铁军》2017年第6期 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6963
原文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1)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2)而法。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3)也。故释(4)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5)。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已亦人也。故察已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益所见,知所不见。(6)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7),今为殇子(8)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9)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10)。”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感乎?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时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为治,岂不难哉!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以此任物(11),亦必悖矣。
注释
(1)上:国君。胡:为什么。前“法”:效法。后“法”:法令。(2)不可得:不可能。(3)要于时:切合时代的需要。(4)释:放弃。(5)所以为法:用来制定法令的依据。(6)“以益所见”二句:是说以其所见推知所不见。(7)寿民:长寿的人。(8)殇子:未成年而死的孩子。(9)契:刻。(10)所从坠:从这里坠落。(11)任物:对待事物。
解析
本文节选自《吕氏春秋·察今》,“察今”的意思是制定法令制度必须考察当今的实际情况。节选的大意是:国君为什么不效法古代帝王的法令制度呢?不是它不好,而是因为后人无从效法它。凡是先王的法令制度,是适应当时的需要的。因此要抛弃先王现成的法令制度,而效法他制定法令制度的根据。那就是从人出发,明察自己就可以推知别人,明察现在就可推知古代。明白事理的人,可贵的地方就在于他能够根据近的推知远的,根据现在的推知古代的,根据看到的推知未见到的。
所以说治理国家没有法令制度就会混乱,死守古老的法令制度而不改变就会行不通,混乱和不合时宜都不能治理好国家。社会不同了,时代改变了,改变法令制度是应该的。比如好的医生,病症千变万化,下药也要千变万化。病症变了而药不变,本来可以长寿的人,现在也变成短命鬼了。所以做事情一定要根据法令制度来进行,修订法令制度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楚国有个渡江的人,他的宝剑从船上掉到水里,就急忙用刀在船上刻个记号,说:“这里是宝剑掉下去的地方。”船停了,他就从刻着记号的地方下水去打捞宝剑。船已经走了,但剑没有动,这样寻找宝剑,不也是很糊涂吗?用旧的法令制度治理他的国家,正和这个故事相同。时代已经变了,而法令制度不变,用这种方法治理国家,岂不太难了吗?有个从江边上走过的人,看见一个人正拉着婴儿想把他投到江里去,婴儿啼哭起来。旁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这孩子的父亲很会游泳。”尽管孩子的父亲很会游泳,那孩子难道就一定也很会游泳吗?用这种方法处理事情,也必然是荒谬的。
感言
《吕氏春秋》系战国时期的秦相吕不韦组织门客编写而成,该书博采先秦诸子各派学说,目的是为秦国统一天下、治理国家提供思想武器。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界,人们往往崇尚效法先王制度。出自本文的“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后来演变为成语“察今知古”。为了使论点更加明确和形象,文章还用了“刻舟求剑”等寓言故事,指出不知审时度势、固守旧法的迂腐愚昧,从而深化了顺应时势、法与时变的论题。
值得注意的是,吕不韦所说的“法”,是指人治社会中的先王之法,这里的“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们今天强调“依法治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当下中国的国家立法权由人民有组织地行使,其中的组织和领导则离不开党。人民制定出来的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与“先王之法”有本质区别。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讲话中强调“法外无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人治”的历史惯性过于强大,即便在今天,也有少数行政机关在国家管理活动中以行政长官的意志为转移,行政效率低下,进而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某些具有特权思想的官老爷,甚至随意制定一些假公济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条条款款”,美其名曰“依法治国”,其实质是将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历史的倒退,这种想方设“法”驯服百姓的思想,与当今提倡的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如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然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虽然“先王之法”已成为历史的糟粕,但《察今》中的一些观点对今人还是有很大启发的。当下社会高度进步,一个又一个发展契机摆在我们面前,如何才能保证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如何才能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依靠法律的作用。国家及社会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法制的维护,而制定法令制度,必须考虑到当今社会的发展情况。吕不韦提出“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反对泥古不化和墨守成法,强调变化和调查,这些具有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因素,在今天看来同样是积极进步的。联系当下实际,这一点对我们的启发是,依法治国需要与与时俱进结合起来。
在当下中国经济转轨、体制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一些法律条文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需要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而以往未制定的但符合人民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定被提上日程。例如,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14年时间,中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醉驾入刑”“猥亵定罪”“减少死刑”等成为第九次刑法修正案中引人关注的焦点。这些修正案既与时俱进,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再如,将于201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很多条文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文关怀,一个人从胎儿、老人甚至到逝者,权利都得到了关怀和保护。这部法律的诞生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以及契约精神,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积极的重大的影响。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我们党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拘泥于旧法,不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既继承了古代先贤的智慧,又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实的法治基石正在奠定,这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