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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可能发生的中日海上军事冲突行为的法律评析
作者:陈冠豪 汪保康 责任编辑:王浩钟 来源:《铁军》2013年第10期 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8040
自日本政府非法“购岛”以来,中日围绕钓鱼岛主权的斗争频繁激烈,东海局势复杂多变,存在着擦枪走火的可能。如真的会发生中日海上军事冲突,我们有必要利用国际法对双方目前已作出的行为和未来可能做出的行为进行梳理和认定,从而为我维护钓鱼岛合法主权而可能发生的战争的行为确定其正义性,在世界上赢得公道人心。
日本自卫队主动攻击我军的“侵犯性”
日方单方面划定的“防空识别区”无国际法约束力。目前,日本单方面在东海上空划定的“防空识别区”离中国最近处,距浙江省的海岸仅约130公里,不但包括我钓鱼岛,还跨越日本自己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国东海油气田全部涵盖其中。这样的情况下,中国飞机即使在本国沿海和东海专属经济区上空正常飞行,也会被日本定义为“闯入”了它的“防空识别区”。以2012年为例,日本针对中国飞机所实施的紧急升空达到150多次。日本利用其自划的“防空识别区”形成了很大范围的海空立体巡视空间,强化所谓的“实际管控”。
“防空识别区”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因此其对于划定方以外的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日方将防空识别区直接划到中国家门口,使得中国飞机在本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上空飞行也遭到日方敌对性的近距离跟踪监视,这无疑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权益的严重侵犯。此外,日方甚至扬言“他国飞行器进入识别区,须事先向日方提供飞行计划,否则将视为侵犯日本领空,日方有权采取警告驱赶或者击落的手段”。这与设置“防空识别区”是为了“提示或警告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可以说是把“进入防空识别区”和“侵犯领空”这两个国际法概念完全等同起来,很容易给国际社会造成进入“防空识别区”就等于侵犯日本领空的错觉,这无疑是对国际法的肆意歪曲。
日方扩大海、空自卫队作战半径无国际法支撑。日本海、空自卫队的作战思维在二战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和平宪法》制约,战略方针一直是“专守防卫”,作战范围仅局限于本土领空和领海空域之内。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冷战后军事战略的调整和“海上歼敌、远洋防空”作战思想的转换,日本海、空自卫队的作战任务,也由以往的强调国土防空作战发展为重点实施远距离防空作战。依据这一战略方针,日本航空自卫队把防空作战范围延伸至1000海里外的远洋上空,以图在远海上空拦截、击落敌机;而海上自卫队重点以建造具有远洋作战能力的大型水面舰艇为主——日本从2012年开始再建造两艘“直升机驱逐舰”,由于受到和平宪法限制,日本不能拥有航空母舰,所以日本一直自称这仅仅是“直升机驱逐舰”,其实已是准航母。除了在装备上大力发展,日本还在不断向西南诸岛调兵遣将,以强化日本对这些岛屿的控制力。
二战战败后,日本总结战争教训并通过《和平宪法》向全世界做出承诺:日本将没有军队,更没有权力超出自己的领海去诉诸武力。但日本的实际行动证明,和平宪法已被架空。日本的军事战略正在由近岸、近海防御向海上歼敌、远洋积极防御方面转变,自卫队已然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国防军”,进攻性显露无遗。然而这还不能满足日本的胃口,安倍内阁在2013年年初明目张胆地提出要修宪将自卫队升级为国防军,要行使集体自卫权,可见日本的军国主义野心。
日方威胁使用“警告射击”挑战国际法“不使用武力原则”。2013年1月15日,日本防相小野寺五典表示,如果中国飞机“入侵”钓鱼岛周边“日本领空”,航空自卫队战机通过无线警告未果,可向对方发射曳光弹进行“警告射击”。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日本跳过外交谈判解决钓鱼岛争端,直接宣称使用曳光弹“警告射击”,其实质正是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使用“大棒政策”对中方的正常巡航进行恐吓,使用“炮舰外交”对中方正常行使管辖权的行为进行威胁阻挠。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日方的威胁侵犯了中国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权益,激增了钓鱼岛海域爆发战争的可能性,无疑是对现有国际法的强烈挑战。
日方任何主动攻击行为违反《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永远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其最为著名的地方就是第九条——“永远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毫无疑问,日本是将钓鱼岛争端升级的主要发难者和责任人,其一系列行为带有极为明显的“攻击性”和“侵犯性”,与其二战后修订的《日本国宪法》完全相违背。
首先,和平宪法第九条第1款赋予了日本国“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之义务。这也就是说,日本面对国际争端,不单受到国际法中“不使用武力原则”的普遍限制,其本国国内法也要求不得采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手段,更没有主动发动战争的权利。反观日本面对钓鱼岛争端宣称要使用曳光弹警告射击的实际表现,其使用武力威胁的行为已明目张胆。
其次,和平宪法第九条第2款明确限制了日本的军力,更否认了日本的交战权。日本自二战以来一直不曾建军,仅使用“自卫队”“专守本土”。可随着东海中日钓鱼岛争端、韩日独岛争端的爆发,日执政势力不但大力加强军备建设,扩大自卫队规模,最近更欲建“水陆两栖部队”,采取“离岛防卫”战略替代“专守本土”战略。日本所谓的“水陆两栖部队”不过是巧立名目,实际就是“海军陆战队”;而“离岛防卫”换一种说法也就是“主动出击、先发制人”。这些自欺欺人的名称和行为早已脱缰于和平宪法的规定。
综上,作为一国母法的宪法,本应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现在却被日本右翼执政势力视作障碍和绊脚石,绞尽脑汁绕开。不论其采用何种说辞,日方任何主动攻击行为都是对其目前国内最高法——《日本国宪法》的践踏和僭越。
中国军队对日本自卫队进行还击的“自卫性”
一切行动旨在维护我国海上主权,符合国际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又称“国家主权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谈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就不得不先厘清什么是国家主权。目前,关于国家主权的最权威概念是《奥本海国际法》中所阐释的“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含义,主权又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我国国际法学者也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固有的和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的构成要素,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因此,国家主权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是国际法上其他基本原则的出发点或归宿。我军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开展的相关活动——不论是目前的护渔、巡航等准军事行动,还是未来的军事行动——在构成一种国际行为的前提下,都是为了保护钓鱼岛领土不受侵犯,正常行使对钓鱼岛的管辖权,从而维护我国的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坚持“后发制人”,自始至终拥有《联合国宪章》赋予的合法自卫权。如前所述,“自卫权”也是主权的一种表现。《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自卫是合法使用武力的一种方式。随着钓鱼岛争端越演越烈,一旦日方真的使用“警告射击”或者其他军事手段与中方发生军事对抗,对中国的主权权益造成威胁,中方完全可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正当行使自卫权。
中国奉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战略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外交战略,从而自始至终掌握“自卫权”这一合法发动战争的关键钥匙。这一战略不仅体现在军事层面,也体现在法律层面。2012年日本非法“购岛”后,每当日方有新的举动时,中方都会积极跟进,以适当法律措施及时给予反制。这样一系列表现入木三分地体现了中国运用“自卫权”这一概念的艺术。
美国介入中日海上军事冲突的法律认定
美国将钓鱼岛纳入《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非法无效,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如果美国执意利用《美日安保条约》来帮助日本“抢占”钓鱼岛的话,无疑是对国际法原则的肆意破坏,中国可依据国际法做出强有力的回击。
其一,对“禁止反言原则”的破坏。“禁止反言原则”是指“禁止陈述者本人否认其明示的或默认的陈述的‘真实性’”。中国虽不是《美日安保条约》的缔约国,但由于《美日安保条约》中涉及的防卫地区包括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所以中国是该条约涉及到的重要的利益国之一,而国际法上没有规定只有缔约国才可以依据条约及其解释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约束对方,所以中国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维护自身利益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其次,美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后,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在批准该协定的同时对该协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所谓的“一贯中立,不持立场”。对美国政府此番公开声明,日本政府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的自主解释,完全可以成为对《归还冲绳协定》及《美日安保条约》的有效补充解释。因此如果美国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公开支持日本,其行为毫无疑问是对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的公然违反。
其二,对“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原则”的破坏,即:条约只有在其当事国之间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美日安保条约》条文中虽无直接涉及到中国权益的条款,但如果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释,美国会介入钓鱼岛争端帮助日本“守卫”钓鱼岛,则无疑是对中国正当权益的侵犯。中国无论是依据历史事实还是国际法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而日本却是借着冷战时期特殊的国际环境和政治背景以《归还冲绳协定》“浑水摸鱼”。因此,美国如果依据《美日安保条约》介入钓鱼岛主权争端无疑是对中国变相创设义务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对“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原则”的公然违反。
美日进行常态化军演引发地区间紧张,游离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从2006年开始,日美几乎每年都会开展以“岛屿攻防”为重点的两栖登陆作战演习。2013年6月10日,日美又进行了为期两周、代号为“黎明闪电”的两栖夺岛演习。加之,日本正着手创立“离岛防卫部队”,以及日本的执政党自民党出台《钓鱼岛12海里警备保全法》——授权自卫队在钓鱼岛海域12海里内动武的权力。不难看出,美日进行常态化联合军事演习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强烈的“备战”色彩。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了国际法七大原则,其中有一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钓鱼岛争端发生在中日两国间,理应由两国依以上原则和平解决争端。美国作为政治、军事强国,不仅没有促使其盟国日本采取谈判、斡旋等《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之方法,反而插手中日关系,积极与日方合作开展各种针对中方的军事演习并将之常态化,使得争端的解决日趋复杂棘手,其险恶用心完全与“和平解决争端”这一原则背道而驰。
美国介入中日海上军事冲突,破坏国际法“互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美国向来奉行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其眼中多边主义框架只会束缚它的手脚,从而不利于它对外进行干涉。只要是涉及美国的本土国家利益和全球帝国利益,美国就会无视国际法原则采用单边主义进行干涉。这种单边主义的干涉行动必然会导致对现有的国际法的违反和破坏。为了自身的能源安全和利益,美国可以不惜血本发动伊拉克战争;为了自身在亚洲的利益,美国可以出兵阿富汗;为了进行所谓的民主制度性输出,美国可以对其他国家实施“人权干涉”;为了维护自身海外侨民的利益,美国可以出兵海外进行干涉式护侨。由此可见,美国一直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视作自身称霸全球的一个绊脚石而设法加以贬低,或者主张其“诸多合法的例外”。
照此推测,未来如若中日间发生军事冲突,美国为维护自身利益,一定将延续其处理国际事务的单边主义作风,无论钓鱼岛争端是否是中日两国间事务,无论《美日安保条约》是否能够适用,美国插手其中的可能性都是百分之百,这无疑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极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