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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理路与进路初探
作者:陈朝阳 王静 刘晓睿 姚望 责任编辑:姚云炤 来源:铁军传媒网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148
新四军历史饱含波澜壮阔红色文化,在革命精神的鲜亮图谱中,新四军铁军精神闪耀灿烂光芒。2023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盐城新四军纪念馆时强调: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从公益诉讼检察角度观照,以新四军红色文化的执法司法保护为例,厘清理路方能明了革命文化保护面临现实课题的法治逻辑,明晰进路方能出色完成保护“生动教材”的担当答卷。
一、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法律规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新四军红色文化执法司法保护的根本遵循。在法律监督实务中,与法律渊源相关,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法律规范渐增,趋向越来越严密的体系化。
(一)实体性规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宏观指引文化建设目标与任务,也是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职责起点。宪法序言以历史叙事的笔触勾勒了革命文化的概貌,宣示了对革命文化的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部门法律贯彻了宪法的意旨,也为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提供了法律规范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3条界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列举国家保护的文物种类,其中,一个种类设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为条件,时间条件为“近代现代”,载体为“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革命文化价值观清晰显现。对照法律规范,新四军红色文化资源理应受到保护。在公益诉讼检察保护路径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可能叠合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形成殊途同归的保护效果。
针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在实体法层面上,民法典为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列为责任构成元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指明了方向,明确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职权。本法以报告义务的形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的衔接,规定其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利益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国家文化政策一脉相承宪法精神。“宪法中的基本文化政策条款具有宪法位阶,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政策的制定应在原则上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接受宪法基本文化政策条款的审查。”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意见要求在城乡建设中“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明确“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类似规范文件较多,为新四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提供政策、规章依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列为改革的主要任务。
(二)程序性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就此作了专门说明,深刻阐释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其后,修正了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定诉讼程序规范,公益诉讼检察由试点走向施行。虽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正前,隐含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律精神,但法教义学般解释不足以为司法实务提供法律支撑,达不到于法有据的明确要求。
在程序法层面上,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单列,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分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两类。针对新四军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损,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须尊重特定民事主体的诉权,避免诉权越位。没有适格主体,适格主体不愿或者无力行使权利,亦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沟通或者公告确认后,方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对新四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意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设定诉前检察建议程序,追求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基于达到检察诉求的现实,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服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主持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根据人民检察院现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若发生侵害新四军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泛意义上讲,涉新四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益性。
(三)地方性规范。与实体、程序分类标准不同,地方性法规,以层级为分类参照,以实体性规范为主导,融合程序性规范内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细化原则与流程。按照阶段性统计结果,与红色文化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50件,其中省级14件、设区的市级36件。既有综合类法规,适用于所有红色资源,也有聚焦于某一历史阶段的红色资源保护的法规,还有侧重于保护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实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针对雨花英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相关领域权益保护,《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点”的立法更为完善,本条例明确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方式。
2018年12月1日,《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开宗明义宣示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范。2024年,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盐城市检察机关推进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张爱萍将军曾率领新四军将士冲锋陷阵,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当地张爱萍将军指挥所旧址修缮。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本条例对红色资源的保护措施更为精细,明确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相较法律责任,条例设立的“保障监督”外延上更为宽泛。根据上位法原则结合实际明晰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方向:对侵害红色资源、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实践考察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价值在实施。检视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实践,概览法律监督态势非根本目的,意在比较借鉴中推动法律适用。
(一)新四军红色文化不可移动载体资源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参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思路,红色文化资源可分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因为时间不可逆转,反映革命历史的地理区位带有红色资源印迹,绝对不可移动。建筑因为关联革命历史,带有红色资源具象特性,既矗立于日常生活,文化内涵又使其矗立于精神世界。目前,在公益诉讼检察实务中,对新四军红色文化不可移动载体资源的保护占主流。
对烈士陵园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较为常见。真武烈士陵园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安葬着英勇牺牲的新四军烈士。一砂石厂邻近烈士陵园,生产期间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车辆经过扬起大量灰尘,烈士陵园内生活垃圾散落,陈列的烈士史料不丰富。2022年6月,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检察机关分别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真武镇政府和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共同治理。对旧址、遗址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也不鲜见。安徽省泾县云岭镇是新四军军部旧址所在地,云岭保卫战是新四军以少胜多打击日本侵略者的著名战斗,该镇汀潭村是主战场所在地,汀潭阻击战战场遗址于2021年被确定为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今年初,泾县人民检察院接到遗址保护问题线索,启动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程序,向泾县文化和旅游局、云岭镇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推动完成抢救性保护工作。
(二)新四军红色文化可移动载体资源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以物质形态存在,举凡档案文献、报刊图书、音像资料,载体类型多种多样。可移动的物质资源一般体积较小,便于易地展陈,但也存在容易灭失的风险。因其可移动,执法司法保护点位更多、点位不确定性更高。不可移动非僵化概念,依据保护效果最大化原则,对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可以施行迁建、迁移。《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除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般不得迁建。确需迁建的,对可以迁移的有历史价值的纪念设施,应当同步予以保护性迁移。新四军红色文物“宋公碑”原立于江苏省滨海县宋公堤南坡玉龙码头,由于历史原因散落民间。滨海县新四军研究会会长徐振理参与牵头找寻、牵线推动,“宋公碑”的碑冠、碑身、碑槽组合一体,收藏于盐城新四军纪念馆,1995年配制的碑基收藏于滨海县博物馆。
在财产权上,红色文化资源载体无论可否移动,均可能产生国有、集体与个人权益交织现象。国家鼓励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对散落在民间的红色资源,对于个人所有的新四军红色文化资源,针对个人保护不力、或者无力保护的情形,可以探索政府给予公益扶持的路径。
如果红色文化可移动载体资源随附不可移动载体资源,那么公益诉讼检察施行一体化保护。当然,红色文化可移动载体资源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单独保护对象。无论何种情形,所有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都需要注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新四军驻温采购办事处旧址受损严重。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除了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外,还向旧址公房部分承租人、温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专项修缮过程中,行政机关征求了住户的意见。
(三)新四军红色文化非物质载体资源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从载体形态上,红色文化资源可以进行可移动、不可移动的区分,红色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后者通俗归结为“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的区分。新四军红色资源固然可以进行实体财富量化,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进行商业交易,但新四军红色文化精神财富价值不可估量,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根本上体现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捍卫。以新四军红色文化为主题的音乐、戏剧、民谣、故事、标语,以新四军英雄烈士名字命名的镇村、道路等等,反映新四军红色文化精神,都可以纳入执法司法保护的对象。
新四军部队曾驻扎于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留下两条抗日标语,由于疏于管理、年久失修,标语内容残缺、字迹模糊不清。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文保单位召开圆桌会议,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保护红色标语的历史文化价值。早在1959年7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途经上海市青浦区时所书的两条标语,被列为保护文物。2021年3月,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标语因经年累月受风雨侵蚀,文物原状及革命风貌受损程度较大。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上海军事检察院推动修缮维护,新四军标语墙革命风貌焕然一新。
新四军英雄烈士尊严荣誉,集中彰显红色文化精神。英雄烈士人格尊严不容玷污,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保护对象。叶挺为新四军军长,知名的英雄烈士。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萍发布文章、短视频,以丑化、诋毁的不实言论,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和荣誉。2022年9月,叶挺烈士故乡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2023年3月,该院将案件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叶挺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新四军红色文化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未来展望
随着党和国家更加重视革命文化建设,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利用的社会氛围愈发浓厚。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紧锣密鼓地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责将更为明确,规范化程度更高,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的法治保障更为坚实。
(一)监督理念的与时俱进。理念决定理路,思路决定进路,公益诉讼检察发展的指导思想决定新四军红色文化法律监督保护的质效。坚持守正创新,弘扬革命文化精神不动摇,适应时代发展不落伍,确保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国家政策,符合红色文化保护实际。
强化社会治理理念。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捍卫革命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坚持“发展中保护”与“保护中发展”并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经济等领域综合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从区域社会治理的角度对待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用。红色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事前防范相比事后纠正救济更有价值。引入“预防性保护”理念,形成公益诉讼检察事前预防、事中督促、事后救济完整的监督体系。
强化群众路线理念。坚持执法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执法司法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相融合,深化检务公开,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体现司法民主。壮大“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利用“外脑”、借助“外力”辅助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在办理赵云举烈士姓名被错误镌刻一案中,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新四军军史研究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促进行政机关补录更正烈士姓名。
强化智慧监督理念。信息技术打通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联接路径,当新四军红色文化进入互联网领域,执法司法保护面临着科技发展的考验。全国人大代表刘忠斌建议,加强红色文化遗产的法制化管理,为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的整合与开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挑战与机遇并存,互联网的特质打破地域界限的特征,公益诉讼检察责任外延,数字检察发展正当其时。
(二)监督内涵的丰富拓展。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对象方面,健全新四军红色文化物质遗产与精神遗产双向保护的检察监督视域。新四军红色文化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有形的物质文化和无形的精神文化都需要保护。有形的新四军红色文化司法保护相对成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介入较多;对无形的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司法保护,举凡铁军精神、新四军文化作品知识产权、烈士荣誉名誉等方面司法保护,尚待公益诉讼检察探索前行。确定公益诉讼检察的边界,既让“看不见的手”调控市场,又以文化法律政策,辅之法律监督手段给市场主体明确的预期。
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手段方面,健全新四军红色文化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二元保护的检察监督体系,既能动履职,又保持司法必要的谦抑。在公益诉讼检察实务中,虽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占主流,但在现有民事诉讼的框架内,鼓励涉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的机关、组织、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考量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区别传统诉讼规范,从效能出发注重诉前程序运用,将检察建议置于公益起诉之前。在发挥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依法探索符合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特点的监督方式。
(三)监督机制的衔接贯通。从公权力角度考察新四军红色文化的执法司法保护,存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贯通的现实课题。“检察公益诉讼是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保护公益不力的背景下设置的,检察公益诉讼不是另辟蹊径的与传统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并行的公益保护方式,而是一种补位式的制度设计。”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实务中,需要畅通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以检察角色“补位”,以不越位为前提对行政职能“补台”。在后续环节,与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良性的司法衔接关系。
对新四军红色文化的公益诉讼检察保护需要与其他监督形式衔接贯通。在检察机关内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联接,力求有机融合履职。在检察机关外部,围绕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的共同目标,与政法委执法监督、法治督察等相联接,形成立体保护格局,汇聚保护合力。
如果缺乏衔接,或者扯皮推诿,或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既无谓增加执法司法成本,又影响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的质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考察,如果职责不清,“都管”与“都不管”容易并存,“无龙治水”与“九龙治水”可能同在,损害执法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监督协作的跨区联动。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新四军浴血奋战,与国内外敌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丰功伟绩彪炳史册、光耀神州。新四军的红色文化印迹镌刻中华大地,在红色文化执法司法保护的顶层设计方面,需要坚持一体化的原则,统筹谋划、统一标准贯彻落实法律规范、政策要求。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有所区别施行,给执法司法部门设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新四军战斗过的地域政府应当能动担当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使命,确保传承好、利用好革命文化资源。现有的行政区划具有历史沿革背景,新四军红色文化影响幅射往往交织在不同区域。在革命老区福建省武夷山市洋庄乡,“新四军第三支队留守处办公旧址”为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8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洋庄乡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破损的红色文物予以修缮。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区域内。2022年3月,繁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过程中,繁昌区文旅局落实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繁昌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明确倡导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交流合作,提出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支持红色资源管理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在守土有责的基础上,不同区域之间公益诉讼检察联动、协作,形成司法保护合力,才能避免法律监督碎片化。只有形成联动保护格局,才能整体提升新四军红色文化保护质效。